中華民國106年中國青年救國團青年獎章授獎辦法

一、宗  旨:獎勵青年優良德行與傑出成就,表揚青年對國家社會之重大貢獻。

二、候選人條件:

國  籍:中華民國國民,須居住國內者。

年  齡:13歲以上,45歲以下(出生日期在民國61年元月1以後,民國921231日以前,以身分證為準)。

性  別:不拘。

三、申請類別:凡具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足資青年範式者,得依據規定頒授青年獎章。

(一)忠勇事蹟:從事愛國活動,堅苦卓絕,不避艱險,著有功蹟者;或其他英勇事蹟足資表揚者。

(二)孝友事蹟:孝親睦鄰,友愛兄弟,眾所讚譽者;或其他孝友事蹟足資褒揚者。

(三)仁愛事蹟:冒險犯難,捨己救人,恤孤濟貧,有益於社會風氣者;或其他仁愛事蹟足資褒揚者。

(四)信義事蹟:誠信篤實,不苟取予者;或檢舉弊害,伸張正義者;或其他信義事蹟足資褒揚者。

(五)和平事蹟:消除民間隔閡;融洽地方感情,有助於民族團結者;或宣揚民族文化,

                加強中外青年合作,裨益國際和平者;或其他和平事蹟足資褒揚者。

(六)禮節事蹟:敬老尊賢,守法重紀,能起示範作用者;或其他禮節事蹟足資褒揚者。

(七)負責事蹟:盡忠職守,不避艱險,犧牲小我,達成工作任務;或其他負責事蹟足資褒揚者。

(八)勤儉事蹟:刻苦耐勞,純樸勤奮,堪為青年表率者;或增加生產,改良品質,有益於國計民生者;

                或其他勤儉事蹟足資褒揚者。

(九)強身事蹟:從事國民體育運動,著有成績者;或發揚體育道德,創造運動員典型者;或其他強身事蹟足資褒揚者。

(十)助人事蹟:推行社會服務,熱心公益事業,有助於社會進步者;或協助地方災害救濟,勇敢果決,並能迅赴事功者;

                或其他助人事蹟足資褒揚者。

(十一)博學事蹟:努力學術研究,有重要著述或發明者,或其他博學事蹟足資褒揚者。

(十二)有恆事蹟:經長期努力,鍥而不捨;終於完成有價值之工作者;或其他有恆事蹟足資褒揚者。

 

四、推薦辦法:

(一)各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均得依據本辦法向本團各縣市團委會或總團部推薦候選人。

(二)推薦時請填用規定之推薦表,除填寫申請類別、優良具體事蹟及推薦單位(人)

      綜合意見外並請檢具有關證明資料文件(影本)。

(三)請附候選人自傳一篇(以A4紙張橫打列印,以一千字為限),內容包括學、經歷、

      優良德行、傑出成就之奮鬥經過及對社會國家之貢獻。

(四)請附候選人優良事蹟之有關照片兩張。

 

五、推薦時間:中華民國105119日起至1220日止,以郵戳為憑。

 

六、評  審:

(一)第一階段:各推薦單位推定35人組織審查委員會為初審單位,對各申請或推薦之候選人,

                應就其家庭狀況、生活言行及請獎事蹟,派員訪問瞭解,搜集資料,

                提交審查會議,嚴格審查,寧缺勿濫,並於規定時間內,將審查結果連同有關資料彙報總團部。

(二)第二階段:由總團部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組織評審委員會,就各單位所送之第一階段合格案件,辦理初審、複審、

                決審,以評定各類得獎人選。  

七、評審與公佈:預定106年元月上旬初審、元月中旬複審、2月上旬決審。並於3月下旬召開記者會公佈得獎人名單。

八、表  揚:當選之青年獎章得獎人,由總團部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向社會介紹表揚,並編印專刊,介紹傑出成就與優良事蹟。

九、頒  獎:當選人將在1063月慶祝青年節活動中隆重接受獎章、獎座與當選證書。

十、附  記:青年獎章除在推薦期間按規定辦理評審外,如發現有特殊優良德行與傑出成就,並對國家具有重大貢獻者,本團得主動

遴選,經評審委員會通過後頒授獎章。

(本授獎辦法可自行輸入網址https://goo.gl/TcYcv3或由救國團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中華民國106年中國青年救國團青年獎章授獎辦法自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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